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鑫錩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東倫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東倫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4 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謄並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該通知於民國99年2 月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