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60號債 權 人 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