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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債權人
吳振結
債務人
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99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金額逾債權金額之依據,聲請人於民國99年5 月24日之陳報狀仍未釋明,按上開規定,是債權人請求逾債權金額(即5,990,000 元)及此部分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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