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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99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春輝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 務 人 春輝保溫工程有限公司設雲林縣麥寮鄉雷厝村雷厝122號之1,1樓法定代理人 溫慶坤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債 務 人 春輝保溫工程有限公司設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三盛132之22號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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