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楊宇潼、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留文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債 權 人 楊宇潼 債 務 人 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留文益 一、債務人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留文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99,65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