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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元宏即昇達工程行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9 紙、內載金額各新臺幣1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9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核與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之本票不符,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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