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55號聲 請 人 家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銘 相 對 人 錦得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鈺 相 對 人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3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除對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本票,請求到期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4月25日 │94年4月26日 │CH381202 │ │ ├─┼───────────┼───────────┼───────────┼───────────┼────────────┼──┤ │02│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5月25日 │94年5月26日 │CH381203 │ │ ├─┼───────────┼───────────┼───────────┼───────────┼────────────┼──┤ │03│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6月25日 │94年6月26日 │CH381204 │ │ ├─┼───────────┼───────────┼───────────┼───────────┼────────────┼──┤ │04│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7月25日 │94年7月26日 │CH381205 │ │ ├─┼───────────┼───────────┼───────────┼───────────┼────────────┼──┤ │05│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8月25日 │94年8月26日 │CH381206 │ │ ├─┼───────────┼───────────┼───────────┼───────────┼────────────┼──┤ │06│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9月25日 │94年9月26日 │CH381228 │ │ ├─┼───────────┼───────────┼───────────┼───────────┼────────────┼──┤ │07│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10月25日 │94年10月26日 │CH381229 │ │ ├─┼───────────┼───────────┼───────────┼───────────┼────────────┼──┤ │08│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6日 │CH381230 │ │ ├─┼───────────┼───────────┼───────────┼───────────┼────────────┼──┤ │09│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4年12月25日 │94年12月26日 │CH381231 │ │ ├─┼───────────┼───────────┼───────────┼───────────┼────────────┼──┤ │10│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1月25日 │95年1月26日 │CH381232 │ │ ├─┼───────────┼───────────┼───────────┼───────────┼────────────┼──┤ │11│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2月25日 │95年2月26日 │CH381233 │ │ ├─┼───────────┼───────────┼───────────┼───────────┼────────────┼──┤ │12│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3月25日 │95年3月26日 │CH381234 │ │ ├─┼───────────┼───────────┼───────────┼───────────┼────────────┼──┤ │13│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4月25日 │95年4月26日 │CH381235 │ │ ├─┼───────────┼───────────┼───────────┼───────────┼────────────┼──┤ │14│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5月25日 │95年5月26日 │CH381236 │ │ ├─┼───────────┼───────────┼───────────┼───────────┼────────────┼──┤ │15│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6月25日 │95年6月26日 │CH381237 │ │ ├─┼───────────┼───────────┼───────────┼───────────┼────────────┼──┤ │16│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7月25日 │95年7月26日 │CH381238 │ │ ├─┼───────────┼───────────┼───────────┼───────────┼────────────┼──┤ │17│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8月25日 │95年8月26日 │CH381239 │ │ ├─┼───────────┼───────────┼───────────┼───────────┼────────────┼──┤ │18│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9月25日 │95年9月26日 │CH381240 │ │ ├─┼───────────┼───────────┼───────────┼───────────┼────────────┼──┤ │19│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10月25日 │95年10月26日 │CH381241 │ │ ├─┼───────────┼───────────┼───────────┼───────────┼────────────┼──┤ │20│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11月25日 │95年11月26日 │CH381242 │ │ ├─┼───────────┼───────────┼───────────┼───────────┼────────────┼──┤ │21│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5年12月25日 │95年12月26日 │CH381243 │ │ ├─┼───────────┼───────────┼───────────┼───────────┼────────────┼──┤ │22│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6日 │CH381244 │ │ ├─┼───────────┼───────────┼───────────┼───────────┼────────────┼──┤ │23│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6年2月25日 │96年2月26日 │CH381245 │ │ ├─┼───────────┼───────────┼───────────┼───────────┼────────────┼──┤ │24│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6年3月25日 │96年3月26日 │CH381246 │ │ ├─┼───────────┼───────────┼───────────┼───────────┼────────────┼──┤ │25│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6年4月25日 │96年4月26日 │CH381247 │ │ ├─┼───────────┼───────────┼───────────┼───────────┼────────────┼──┤ │26│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6年5月25日 │96年5月26日 │CH381248 │ │ ├─┼───────────┼───────────┼───────────┼───────────┼────────────┼──┤ │27│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6日 │CH381249 │ │ ├─┼───────────┼───────────┼───────────┼───────────┼────────────┼──┤ │28│94年1月19日 │200,000元 │96年7月25日 │96年7月26日 │CH381250 │ │ ├─┼───────────┼───────────┼───────────┼───────────┼────────────┼──┤ │29│94年1月19日 │124,056元 │94年2月25日 │94年2月26日 │CH381208 │ │ ├─┼───────────┼───────────┼───────────┼───────────┼────────────┼──┤ │30│94年1月19日 │121,537元 │94年3月25日 │94年3月26日 │CH381207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