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王將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