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全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建易紙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增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