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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原告
嵩雋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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