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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楊昱辰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嵩雋車業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7 號原   告 嵩雋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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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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