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 原告
- 嵩雋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