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7 號原 告 嵩雋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