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全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建易紙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訴字第50號確認增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9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