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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

確認增建物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玉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金全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金建易紙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訴字第50號確認增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9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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