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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期存單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楊昱辰
  •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沈國揚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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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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