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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

返還定期存單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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