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單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