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單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逸工程有限公司、陳献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沈國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上 訴 人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9 號返還定期存單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7,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部分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