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献庚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9 號返還定期存單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7,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