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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期存單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楊昱辰
  •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沈國揚

  • 上訴人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上 訴 人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9 號返還定期存單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7,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部分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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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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