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柏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4,9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 ㈡附被告聲明異議狀,請依被告異議事由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