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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號

原告
柏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4,9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

㈡附被告聲明異議狀,請依被告異議事由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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