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新欉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柏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8,8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