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新欉
- 訴訟代理人
- 林再輝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柏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8,8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