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柏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3,2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