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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柏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3,2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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