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抗 告 人即
- 被告
-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侑都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