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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被告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振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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