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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被告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振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淳詒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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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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