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原告
-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被告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振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