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被告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振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淳詒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