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振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