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椿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3,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