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椿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3,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