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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榮碎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雪鳳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0 年4 月6 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上同)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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