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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建宏實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建宏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至第567 條之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再者「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6 條、第558 條第1 、2 項、第545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票據喪失時,欲依前揭規定宣告該證券無效,須由票據權利人先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次按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稱之為商業(商業登記法第3 條)。商業在開業前,應將下列各事項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㈠名稱。㈡組織。㈢所營業務。㈣資本額。㈤所在地。㈥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㈦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㈧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否則不得成立(商業登記法第4 條、第9 條第1 項)。是商號組織可分為獨資與合夥兩種型態。而合夥組織之商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固可認其有形式上之當事人能力,得於民事訴訟程序為當事人之資格;但在實體法上,依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及司法院院字第918 號解釋明示「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意旨,加以延伸,應認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其權利主體(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裁判意旨參照)。至獨資經營之商號,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並非相當,自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惟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 號判例意旨參照),自應認該獨資經營者為其權利主體。承上,獨資商號與合夥商號背後所代表之權利主體既非相同,則名稱縱屬相同之獨資商號與合夥商號即難認其具同一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並向警局報案,前依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准許在案乙節,固據其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 份在卷(見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卷第9 頁)為佐,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公示催告案卷查明屬實。惟觀諸前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當時係以建宏實業社獨資商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名義向付款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依前揭規定如附表所示支票當時認係建宏實業社獨資商號所執有且遺失至明;詎聲請人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時竟以建宏實業社合夥商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名義為之。承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依聲請人提出之前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權利人既係建宏實業社獨資商號,則應以建宏實業社獨資商號名義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為是,然聲請人竟以建宏實業社合夥商號名義為之,核與首揭規定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楊淳詒 ┌─────────────────────────────────────┐ │附表:支票 99年度除字第127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01│佳穎實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99年3 月30日│547,899元 │0000000 │ │ │ │限公司于董玉燕│斗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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