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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號

聲請人
仲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林金花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98年6月30日           │14,8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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