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仲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松坤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林金花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98年6月30日 │14,8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