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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玉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超富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民國98年10月24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主要爭點為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之權利人為
    何人。經查: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4 月24日屆滿,聲請人自得於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早已先掛失止付,有票據交換所之止付通知書附卷
      可憑;本件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此外,亦無反證可認聲
      請人非權利人。
二、綜上,本件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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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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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黃文殊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98年9月30日           │76,260元          │000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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