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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例分析,如以新證據提出再審聲請,宜先確認原確定判決之主要事實及其證據構述,進而再針對所提出新證據,循序依「未判斷資料性」、「證據適格性」、「動搖效果蓋然性」等三階段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以三階段審查析論之:1.未判斷資料性之審查:原確定判決不僅從未提及被害人徐○葉95年1月29日警局報案筆錄,且依卷内筆錄可知,事實審法院審理時亦從未提示、調查上開筆錄,故原確定判決並未將再證2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以三階段審查析論之:1.未判斷資料性之審查:原確定判決不僅從未提及被害人徐○葉95年1月29日警局報案筆錄,且依卷内筆錄可知,事實審法院審理時亦從未提示、調查上開筆錄,故原確定判決並未將再證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受下列三階段審查:國家性、基本權干預性、干預之正當化事由。⑴、《線民國家性》之判斷,在於線民行為可否歸責於國家,亦即可否計入國家追訴活動之一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7日被告吉陞公司完成該採購案之投標後,招標機關即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旋於同日上午10時開標,並進行廠商資格標、規格標(分成技術能力測試及規格設備審查)及價格標開啟三階段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月27日合併審查後,於98年10月16日、同年11月6日審查通過,因此導致第三階段期中報告無法進行審查,而伊於第一、二階段審查通過後,即於98年11月6日進行第三階段審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所公告之受理程序及三階段審查制度係依據光電審查要點訂定之,由被告農業處就案場生態敏感度作為審查依據,再經審查專案小組就興辦事業之可行性、必要性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意旨,可推導出以新證據提出再審者,法院須透過審查新證據之「未判斷資料性」、「證據適格性」、「動搖效果蓋然性」,以此三階段審查作為判斷標準。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經查,依兩造系爭契約第2條、第8條之約定:「㈡完工上線日期:102年7月31日(星期三);第一階段審查日期:簽約後20日、第二階段審查日期:第一階段審查後20日、第三階段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下依「三階段審查」析論之:⑴未判斷資料性:上開證據資料,未曾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提出,原確定判決未能調查、評價上開證據資料,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並未加以判斷,自符合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下依「三階段審查」析論之:⑴未判斷資料性:上開證據資料,未曾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提出,原確定判決未能調查、評價上開證據資料,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並未加以判斷,自符合未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經整理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可推導出係採「三階段審查」之理論與實務,即第一階段審查新證據之「未判斷資料性」、第二階段審查新證據之「證據適格性」、第三階段審查新證據之「動搖效果蓋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增加審理時間及複雜程度;且本案涉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2045號之適用範圍,其中關於「最嚴重之犯罪類型」、「計畫性殺人」、「量刑三階段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意旨,可推導出以新證據提出再審者,法院須透過審查新證據之「未判斷資料性」、「證據適格性」、「動搖效果蓋然性」,以此三階段審查作為判斷標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長相均與本案真凶迥異,陳志昇因遭受警方恫嚇威逼,於警局錯誤指認A01,A01確非本案之行為人,足徵原確定判決以陳志昇警詢指述作為有罪判決基礎,顯有違誤,而有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蓋然性,應開啟再審,茲以三階段審查析論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43號行政裁定預覽 ↗
⑷聲請人另指摘相對人於本件換照申請案審查過程中,違法變更換照審查之評分基準,並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範意旨,自創所謂三階段審查方法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新法修正後近來之實務案例分析,宜先確認原確定判決之主要事實及證據構造,進而再針對所提出之新證據,循序依「未判斷資料性」、「證據適格性」、「動搖效果蓋然性」(未履行應再告知罪名義務)三階段審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學說上有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固然明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惟並未明定具體之操作基準,故應以本條規定作為操作基準之「平台」,引入「三階段審查基準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95年同意設置函及系爭處理許可證未經撤銷之情況下,系爭展延案應討論者為被上訴人申請延展之要件是否成立,兩造另爭執本件究屬二階段審查程序(完成試運轉、申請處理許可)或三階段審查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下依前揭「三階段審查」析論之:⑴上開證據資料,未曾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提出,原確定判決未能調查、評價上開證據資料,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並未加以判斷,自符合未判斷資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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