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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營業務之行為。是原告所為,顯該當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之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第227條、第535條、第544條及第567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4、7、8款、第26條第2項、地政士法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而觀之兩造簽立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簽立時間亦為97年6月30日,足見兩造係於系爭房屋取得使用執照之後始成立買賣契約,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內政部90年5月10日台內中地字第0000000號函釋:「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確定判決有:㈠適用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款,及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判例錯誤。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宸家不動產有限公司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所稱之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居間、代理業務,張志安則為宸家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同時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定有明文。所謂差價,依同條例第4條第9款規定,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主張:黎明公司違反民法第571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9款、第19條規定,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黎明公司返還簽約款200萬元,及請求台慶公司、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5、7款所為規定。而「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情觀之,原告所負責之安家公司係透過刊登廣告宣傳其係為經營房屋仲介業務之公司,其所為自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之仲介業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加盟店」名義對外從事授權經營之仲介業務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曾文輝及張東順之名片影本可佐(見附民卷第5頁),足見中信公司就其授權謙濠公司以加盟店名義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應為前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營仲介業務」?五、本院之判斷:(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一)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顯有錯誤: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係指依該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行號。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6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原告僅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不得自行仲介不動產買賣交易,系爭斡旋承諾書根本自始無效: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僅係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業務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戴宏熙確為上訴人之受僱人,然因收受買賣價金並非民法第565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所定之不動產仲介業務範疇,上訴人並無監督管理戴宏熙私受委託代收價金行為之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7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為居間及代理之混合契約,此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以及系爭委託銷售契約即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亦有明文。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9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陳沐溱係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係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7款之經紀人員,此有原告提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71、203頁),依前開規定營業員陳沐溱得協助經記
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4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而所謂仲介業務,則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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