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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陳聰富仲裁人及王志誠仲裁人。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仲裁之仲裁人共有三人,即主任仲裁人藍瀛芳、仲裁人黃瑞明及林瑞富,其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評議時,主任仲裁人藍瀛芳及仲裁人黃瑞明認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增加之工程款,而仲裁人林瑞富則持反對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仲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十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謂仲裁人有數人時,得逕以過半數之仲裁人為仲裁判斷,而將他仲裁人排除於判斷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姚乃嘉仲裁人及黃忠發仲裁人所組成之仲裁庭為迴避聲請之決定,就此攸關黃立仲裁人應否迴避之請求,黃立仲裁人不應參與該決定,則上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4年仲聲信字第4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因主任仲裁人亦為仲裁人,且觀諸該條第2項乃針對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之情形而為規範,若同條第4項所稱之仲裁人,僅指仲裁人而不包括主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以爭取時效,俾儘速進行仲裁程序;本法所稱仲裁人,究僅指仲裁人,抑或包括主任仲裁人,應依各規定意旨認定」之說明,仲裁法第9條第4項所稱之仲裁人係指仲裁人及主任仲裁人而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蓋仲裁庭由三位仲裁人組成,且三位仲裁人之選任方式,係由兩造各推一名仲裁人後,復由兩名仲裁人再共同推舉主任仲裁人(或無法推舉時由法院或仲裁機構選任),以期透過公正客觀之選任方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同意仲裁人未於選定後三十日內共推主任仲裁人時,臺灣仲裁協會得依任一方之聲請代為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查,聲請人無非以其於系爭仲裁事件原選定陳建宏為仲裁人,迄至陳建宏仲裁人辭任前,陳建宏仲裁人均未能與蕭偉松仲裁人合意推選主任仲裁人,主張吳光明仲裁人於就任後竟能迅速與蕭偉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仲裁判斷之評議有無完成,依仲裁人林瑞富之證言,當日評議開始,另二位仲裁人即將主文結論拿給仲裁人林瑞富簽名,但因仲裁人林瑞富持反對意見,故仲裁人林瑞富拒絕在主文後簽名,則評議一開始,主任仲裁人藍瀛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㈠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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