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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通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聲請人並於同月11日收受無訛,此有本院附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882號卷內送達證書可憑,則聲請人主張於113年6月28日始知悉為繼承人,似屬無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通知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自111年5月16日起核定實施,並張貼公告,據以在更新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都市更新,不是本院裁定依據之2件計畫案,顯然本院裁定依據案件似屬無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2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錄器影像之内容,其影像畫面連續而流暢,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而自然呈現,且可清楚辨認系爭車輛之車型外觀、車牌及行車態樣,並無遭變造、偽造之跡象,原告之主張似屬無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8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稱大同路車流大等情主張緊急避難,惟查檢舉影片,系爭汽車後方僅檢舉人車輛一部汽車,兩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且相距甚遠,原告所述似屬無憑,基上所述原告主張並無理由,被告所作處分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2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於起訴狀中對行走於高速公路之事實並未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似屬無憑,原處分應予維持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6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似屬無憑。㈤綜上,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違規經原告申訴後,被告僅憑執勤員警之陳述即認定原告違規,無佐證以實其說,似屬無憑等情,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8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上述主張似屬無憑,原處分應予以維持。㈢原告既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之人,其對交通法規之相關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1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52」標牌及「限5」標牌,且照片拍照時間為112年12月10日09時58分42秒,而原告所提供之照片卻未有拍攝時間,亦難認是否係違規地點,故原告上開主張似屬無憑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6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原告於事發當下穿戴該手錶,該手錶並因此受損等事實,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似屬無憑,不應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察力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其執法對象為不特定之大眾,故其立場具有客觀與公正之特質,員警本其維護交通安全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認定,故原告之主張似屬無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9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以受他人變造電錶,推定被告違規用電私自變造,似屬無憑。綜上,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5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上述主張似屬無憑,其將系爭車輛停放於該處之違規行為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在人行道臨時停車」規制效力所及,被告據此作成裁罰處分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7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眼鏡磨損斷裂重配金額3,900元不爭執,其餘財產損失原告未提出相關費用單據或購買證明,似屬無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5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法律構成要件與規範目的均各不相同,係屬可明確區分之個別作為義務,爰按裁處細則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得分別處分,原告主張似屬無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1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劃設有指向線及車輛停止線,原告即可知悉長安東路1段65巷車輛行駛之方向,依所述行車路線由林森北路85巷右轉前可見該標線,自無須再行駛入,故原告之主張似屬無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64年間和解同意書中並無「雙方約定僅許耕作,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之文義記載,原告猶主張被告違約似屬無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4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本件舉發機關已依法定要件之事實,盡舉證責任,而原告主張自行攜帶之水有攝入酒類或類似物之例外要件事實,自應對該事實負舉證責任,然查原告並未對水中含有其他物質有提供相關證明,故原告上開主張似屬無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2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無相關證據,可徵車主已盡注意能事或有不能注意狀況;足認車主就系爭車輛之使用篩選控制及前開違規行為之發生,確有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之過失,故原告上開主張似屬無憑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2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交通費用部分:原告並未提出任何交通費用收據以資證明受有交通費用損失,故原告請求似屬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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