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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原判決復敘明:證人曾茂晟於第一審審理時雖證稱:上訴人2人將營建混合廢棄物研磨、篩選,係屬再利用之行為,其等雖未取得再利用之許可,係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以不具再利用性之廢棄物視之,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內政部所訂立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則被告縱未屬該管理辦法之所規定之合法運輸業者,亦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建混合物」,難以不具再利用性之廢棄物視之,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內政部所訂立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則被告縱未屬該管理辦法之所規定之合法運輸業者,亦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另供施肥使用及暫置。故原告上開行為,核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及第52條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難以不具再利用性之廢棄物視之,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內政部所訂立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依卷附證據所示,被告等人上開行為,至多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再利用之規定,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王競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未符上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至多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再利用之規定,屬於行政罰範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3、退步言之,縱認參加人將爐碴等不明廢棄物棄置於前開農地係屬「再利用」之行為,惟其行為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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