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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8 筆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預覽 ↗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依規定自行再利用: (一)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 (二)於原廠(場)內。 (三)送至同一事業之其他分廠(場)。…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1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 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2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事業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成分、特性、數量、棄置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指定產源事業、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採取下列全部或一部之管理措…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3預覽 ↗
再利用事業生產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應符合產品品質規範,並於產品或其包裝、容器、銷售相關文件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警語及供料履歷。 再利用事業依前條第…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4預覽 ↗
再利用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場): 一、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作業。 二、再利用設備故障或異常,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完…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5預覽 ↗
加工再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者(以下簡稱加工再製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加工再製流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預覽 ↗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預覽 ↗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之。但其法定罰鍰最高及最低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前條規定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裁處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4 條預覽 ↗
依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裁處罰鍰,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裁處機關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5 條預覽 ↗
屬本法第六十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6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等。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一定數額係指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罰鍰金額達前項數額且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發給獎金。 直轄市政府…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4 條預覽 ↗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鄉 (鎮、市) 公所就檢舉案件…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6 條預覽 ↗
受理檢舉之機關於民眾檢舉前已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縣 (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訂定檢舉案件獎勵標準。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預覽 ↗
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標準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執行機關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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