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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蓋二以上假處分內容不相牴觸之假處分雖得併存,但後假處分僅得於不妨礙先假處分債權人實現其保全權利之範圍內,始能有效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而法院未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列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因假處分將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為撤銷假處分之原因外,另併規定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亦得據以撤銷假處分,俾彈性調節假處分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公平及利害關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前開條文除列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因假處分將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為撤銷假處分之原因外,另併規定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亦得據以撤銷假處分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列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因假處分將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為撤銷假處分之原因外,另併規定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亦得據以撤銷假處分,俾彈性調節假處分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公平及利害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應係指由債權人即聲請人就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事實所提起之訴訟為限,若由債務人即相對人所提起者,自非該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係指假處分之前提要件事後欠缺,或於裁定後發生某種情事,可認續為假處分,即為不當而言,另依假處分保全執行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自得認為命假處分之情事有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指摘准許相對人假處分之結果,邇後國有財產標售將遭致妨礙云云,非屬本件假處分當事人之本案請求,及假處分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更㈡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人釋明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經法院審查合於假處分之條件者,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定,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此既非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假處分之效力即持續存在,該假處分除得依法聲請裁定撤銷外,債務人不得為任何違背該假處分效力之行為,自亦不得另以與該假處分相抵觸之內容聲請法院為假處分,以否定該假處分之效力,否則即無異准許原假處分之債務人以聲請另一假處分裁定妨礙或消滅原假處分之效力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系爭假處分未記載伊得供擔保後撤銷該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規定,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相對人之假處分裁定及本案請求所為之終局執行,均優先於抗告人假處分裁定,且抗告人假處分執行,與相對人所取得之確定判決效力不相容,有假處分情事變更之情形,魏肇輝得聲請撤銷抗告人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擔保金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屬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假處分裁定時應備之前提要件,並非假處分裁定本身,尤與假處分聲請是否符合定核發假處分之必要條件要屬二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倘執行法院已依假處分裁定,准債權人聲請,實施假處分執行,債權人並已就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處分裁定撤銷及假處分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者,假處分之擔保金額係由法院依職權酌定,假處分債務人尚無從爭執;何況,縱使系爭假處分裁定所定相對人擔保金額過低,亦屬於假處分程序之爭執,抗告人竟以此聲請撤銷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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