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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按傳聞證人因聽聞實際體驗者之陳述而製作傳聞書面,該傳聞證人關於當時實際體驗者陳述內容之轉述,亦屬傳聞供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所謂傳聞證人乃指未親身經歷,僅間接轉述他人所見所聞之供述者,傳聞證人即使親自出庭,其所為之供述,仍屬傳聞證據。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命原始證人與傳聞證人為對質,俾求實體真實之發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傳聞證人因聽聞實際體驗者之陳述而製作傳聞書面,該傳聞證人關於當時實際體驗者陳述內容之轉述,亦屬傳聞供述。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故「傳聞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原則上應予以排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上開證人雖為傳聞證人,但由其證言既可知原告等當時確曾遭憲兵隊逮捕乃不爭之事實。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若無訛,則乙○○有無參與犯案之待證事實,自非不可使令原始證人甲○○到庭說明虛實,必要時並得命甲○○與傳聞證人古太偉互為對質,釐清疑義。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在審判外聽聞自親身知覺、體驗之人所為陳述之「傳聞證人」,於審判中到庭以言詞或書面轉述之「傳聞證言」或「傳聞書面」,亦屬傳聞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僅在該「傳聞證人」所陳述之「傳聞證言」,經被告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或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之情形時,始例外取得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在審判外聽聞自親身知覺、體驗之人所為陳述之「傳聞證人」,於偵查中以言詞或書面轉述之「傳聞證言」或「傳聞書面」,亦屬傳聞證據。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證人就其得自他人之傳聞事實,於審判中到庭作證而為轉述者,乃傳聞供述,因所述非其本人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法院縱令於審判期日對該傳聞證人訊問,或由被告對其詰問,仍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此傳聞供述,既與原始證人王石定在審判中之證述不符,依上說明,該傳聞證人陳建廷所為之供述自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上訴人指A母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與A童之對談及A母指訴所陳者,皆為轉述A童陳述或自己主觀認知,均屬傳聞證據而不可採一節,按民事訴訟之傳聞證人(間接證人或徵憑證人)所為之證詞,本非絕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屬於傳聞供述者,因所述非其本人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法院縱令於審判期日對該傳聞證人訊問,或由當事人對其詰問,原則上仍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例外情形詳後述)。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命原始證人與傳聞證人為對質,俾求實體真實之發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傳聞證人因聽聞實際體驗者之陳述而製作傳聞書面,該傳聞證人關於當時實際體驗者陳述內容之轉述,亦屬傳聞供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屬於傳聞供述者,因所述非其本人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法院縱令於審判期日對該傳聞證人訊問,或由當事人對其詰問,仍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證人就其得自他人之傳聞事實,於審判中到庭作證而為轉述者,乃傳聞供述,因所述非其本人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法院縱令於審判期日對該傳聞證人訊問,或由被告對其詰問,仍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又辯稱:告訴人丙○○之供詞係屬傳聞,依法應不得作為證據云云,惟告訴人丙○○固然未親自見聞被告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之恐嚇犯行(在學理上稱間接見聞者為傳聞證人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丁○○於本院言詞辯論以外對證人甲○○、警員之陳述,應屬傳聞證人之性質,雖非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丁○○前於110年7月27日係經警員以證人身分通知、為妨害名譽案件至警局製作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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