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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屬事業機構擔任雇員以上服務之年資」係指擔任經濟部行政機關「雇員」以上服務年資及部屬事業機構「派用人員」身分服務年資,而「雇員」之規定,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惟原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第15條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用人員」身分服務年資。而「雇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第1款、第37條,及87年1月1日廢止前之雇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由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法規規定考試及格之雇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羅國龍人事案的部分,則是認為自訴人沒有公開徵選而任用該人,雖然羅國龍是社工系畢業,不過沒有社工經驗,又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上級長官不得對屬官推薦人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案經被告分別於83年4月27日、7月12日及8月25日以八三台華審二字第0988197、0000000及1036947號函復核與51年9月1日以前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勞簡字第 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台灣省政府主計處請求補辦前開任用審查案及核發先予試用銓敘審定函,並由該處依其所請3次層報行政院主計處核轉到被告,經被告以該案與51年9月1日以前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羅國龍人事案的部分,則是認為自訴人沒有公開徵選而任用該人,雖然羅國龍是社工系畢業,不過沒有社工經驗,又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上級長官不得對屬官推薦人選,故認被告陳淑蘭是受到打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張晃耀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警備隊警員(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因涉犯貪污案件停職,於99年4月15日復職),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警察法第3條、警察人員人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張晃耀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警備隊警員(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因涉犯貪污案件停職,於99年4月15日復職),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警察法第3條、警察人員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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