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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違背法令」,除指違反與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有關之法令等規定外,亦包括違反課行為人以刑事責任之刑罰法律在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於事實欄二、三認定:本件因擔任雲林縣口湖鄉(下稱口湖鄉)鄉長司機職務之李惠民即將於民國103年12月底離職,蔡永常(時任口湖鄉第16屆鄉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務權限之公務員。其等明知乙○○為甲○○之女兒,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不得任用乙○○為口湖鄉公所之約聘人員或臨時人員,詎其等為使乙○○得以領取司機薪資,竟謀議利用人頭受僱於口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觀其立法理由載明:「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迴避之範圍,以各該法律之規定(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陞遷法第16條、保障法第7條、懲戒法第27條、典試法第29條、利衝法第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抗辯其前鎮長即訴外人蘇文楨於解除職務後,仍於96年2月6日進用被上訴人,有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0日局企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0980650357號公告影本在卷可稽(詳原審卷一第204至205頁),又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上訴人自承其與前嘉義市市長黃敏惠,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之親屬關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規定,前嘉義市市長黃敏惠不得任用被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80650357號公告影本在卷可稽(詳本院卷一第204至205頁),又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末按,縱使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未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然因上訴人與訴外人即前市長黃劍輝為二親等血親,上訴人並為其所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之迴避規定,該任(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參照現行法令中,有關任用人員之限制或迴避規定,多係僅規範三親等,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及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6條等,系爭決議將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令,其所為係為將其一等姻親媳婦晉升為原告之技工職務,並遞補新進人員三等姻親姪女為工友,該調動非但違反91年行政院令函技工、工友之精簡政策,另涉及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並非該鄉(鎮、市、區)公所之附屬機關或內部單位,而該委員會之委員非屬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且毋須送銓敘部審定,該委員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且原告自承其與前嘉義市市長黃敏惠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之親屬關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規定,前嘉義市市長自不得任用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㈥惟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原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辛○○為戊○○之女兒,無法由戊○○任用為○○鄉公所之約僱人員或臨時人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6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亦闡明公營事業人員任用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在公營事業人員任用法律制定施行前,得由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4.公訴人雖稱張瑛姬受張花冠之委託,擔任縣長私人秘書,幫忙處理選民服務及辦公室雜事等工作,屬於公務員云云。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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