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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公務人員俸給法所稱之「在職」,係指有職務身分關係之在職而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所領之俸給係以月計,而非以日計,故所領之俸給自不以實際上班之日數為發給之基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被上訴人100年3月28日函所定「在職實質所得」,並非公務人員俸給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被上訴人上開函違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本院查:(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俸給法定主義。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資位相當,性質相近,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下稱後備軍人比敘條例)第5條、後備軍人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2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之1第5項、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規定:⒈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第2條、第11條之1第5項、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第5項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針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所稱之公務年資,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義為:「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一、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款、第2項第1款、第13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4項、第8條第1、2項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2項、第19條第2項、第25條第2、6項、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公務員俸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均以月計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次;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條,說明其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第2條本條明示法律另有規定(指原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2條、第22條、第27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俸給。」亦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及第22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9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醫師不開業獎勵金,係提昇醫師服務精神及醫療水準而支給之給與,屬津貼性質,非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所列法定給與項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原告曠職事實明確,被告依法扣除3日俸給並無不當:⑴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次按公務人員之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規定,分本俸及加給二種,參照同法第5條規定可知,公務人員之俸給除以「俸點」計算之本俸外,尚應包括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㈠原判決五(二)(三)引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及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12條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並不違反上訴人等所指稱之憲法第15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第10條、第15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1項及第5條之規定,此亦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之見解自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第3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第9條後半段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46條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5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此,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8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針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所稱之公務年資,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義為:「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一、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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