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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務員。按『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私法人,揆諸前揭解釋之意旨,被告與其所屬勞工間,應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上之勤務關係,縱因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聲請迴避事件審判長法官,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第388條、第468條、第469條、第37條、第38條,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前開案件之法官應自行迴避,爰依同法第451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公懲會對於應受彈劾懲戒之公務員,係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其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0號、第307號解釋意旨,上訴人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惟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為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勞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區管理機構人員服務誓言(載明本誓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訂定)」、「公務員服務法宣導(經抗告人於宣導對象欄簽名)」、「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載明本表調查對象為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一、本件抗告人因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間就原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以承辦法官蕭錫証、書記官何婉菁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三、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為該法之適用對象。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果若為真,參諸銓敘部110年5月10日函(下稱銓敘部函)所載:「……新北果菜公司為新北市政府獨資經營,係屬(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公營事業機關』,該公司服務人員除純勞工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度重國字第1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5條、第10條,以及民法第92條、第93條、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與憲法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侵犯原告之財產權及訴訟權,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5條及第10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憲法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24條及公務員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又「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明定。被告為公營事業機關,原告具公務員身分。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㈣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業機關,被上訴人陳福榮為中信局新竹分局前經理,被上訴人陳冠中為同分局授信課前副課長,被上訴人等均為在中信局服務之人員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適用。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網站「業務說明」項,針對公務員懲戒對象與審議程序亦載明「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僱用人員…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依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等規定,本院蕭錫証法官、何婉菁書記官若是為陳秀貞法官而報復修理聲請人,請依法自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有關公務人員之概念,在不同法律自有所不同,例如: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職員可否排除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一節,經該部於95年4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轉請被告認定,且經該部於92年6月20日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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