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由ArimaComputer(Cayman)Corp.100%持股華宇江蘇公司,是被告與江蘇華宇公司之持股關係,顯已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1之相關規定,意即江蘇華宇公司與被告雖係獨立存在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調字第7號智財判決預覽 ↗
條款之立法理由即明。另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我國境內子公司,然而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369條之2規定,原告與該BESTBUYChina.Ltd本為兩獨立公司,屬於不同法人格,且原告為美商公司、BESTBU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等將無表決權之股數計入所選出之董事、監察人之決議方法,顯屬違反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項規定,應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撤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公司法第369條之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公司法第375條亦有明文,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之情形外,並無權利能力,因此,公司法第369條之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第98條規定及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公司與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判決所謂太設集團之控制公司)間,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等相關規定,並非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或相互投資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項規定之適用;且太流公司與被上訴人從未依同法第369條之8規定互為通知,太流公司得行使之股權自不受同法第369條之10第1項規定之限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智財裁定預覽 ↗
惟上開資料僅能證明抗告人高趙雪如為禕峰公司代表人高一峰之母親,並無從釋明抗告人公司與禕峰公司間有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3所規定關係企業之控制從屬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陸許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縱認聲請人與「技研塑膠科技(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屬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1款所謂「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惟依公司法第369條之4至第369條之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太流公司從未依公司法第369條之8通知太百公司,太百公司亦未曾依公司法第369條之8通知太流公司,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2項規定,太流公司得行使之股權並不受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系爭交易所受損失1,450萬1,9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㈠被告愛德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德堡公司)與訴外人愛丁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愛丁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為甲○○,且其等為公司法第369條之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龍邦公司、被告台壽保公司、訴外人瑞助公司及大強森公司,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369條之2及第369條之3規定,均屬係獨立存在而相互間「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上訴人於109年9月28日設立登記,發起人為全興公司,全興公司100%持股上訴人股份,上訴人董事長柯吉益、監察人柯盛中均為全興公司之法人代表,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上訴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9第1項所定之相互投資公司,而無同法第369條之10第1項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佐(見原法院卷第26-33頁),然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公司不能任意匯款至台寰公司。公司法第369條之1明文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太流公司之資本額為40億1000萬元而非1000萬元,被上訴人持有太流公司股權不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9規定,本件並無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項規定之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與他公司相互間得獨立存在而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固為公司法第369條之1所明定。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