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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4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核其真意,應係確認被告通知原告繳納上揭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處分書所生公法請求權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核先敍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8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引用本院96年度判字第914號判決,將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發生之公法請求權之時效,一律縮短為從90年1月1日起至95年1月2日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4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本案之燃料使用費之徵收,與稅捐稽徵法之徵收方式及用途皆符合「相類似、沒有牴觸與矛盾」之原則,公法請求權之規定應可類推適用於本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末查,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定其行使或稱退稅請求權,或稱一般公法請求權,與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有違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64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債權人有申請及退稅之權益,或得代債務人申請退稅之權利,而屬公法請求權的行使,行政機關亦有依申請作成行政處分予以准駁之義務,自屬公法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5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行政程序法第34條規定之公法請求權,為實體規定,原判決就上揭攻擊防禦方法未論斷,遽謂上訴人無公法請求權,自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⑦公法請求權與一般請求權不相同:㈠公法請求權以財產或實物為標的且不以全部公法請求權;一般請求權包括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財產權及非財產權均包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因違反水利法第64條怠於執行職務而致抗告人受侵害,抗告人即有公法請求權,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請求給付,原裁定誤以本件無公法請求權而裁定移送,應予廢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若上訴人於有前揭⑵之行為後,其返還保證金之公法請求權若因此而喪失,則自不生返還保證金之公法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之問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何證據,亦經被告陳述明確,是本件被告前述公法請求權之時效,應至95年1月2日屆滿(94年12月31日為星期六,延至星期一屆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顧債務人之利益,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賦予債務人得向法院申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權利,此一權利是債務人向法院行使之公法上權利,並非私法上請求權,民事訴訟法亦無對此公法請求權之時效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原告主張:本件差額地價之公法請求權最遲於84年間即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雖有誤解,惟依上所述,本件被告差額地價之公法請求權,確於93年9月間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自應由繼承人另循司法途徑解決,再准予領取補償費,原判決謂上訴人否准被上訴人領取補償費「顯係混淆公法請求權及私法關係」,顯屬理由矛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爭車輛上揭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罰鍰之公法請求權未罹於時效之詞,尚非可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否定說: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明定公法請求權罹於時效採當然消滅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抗告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有違規,因為監理機關沒有催繳,我要等他們之裁決書才要去繳,我自接到舉發單後起算,已超過公法請求權之五年時效,我認為應該可以不去繳這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請求權,為實體規定,經本院93年度判字第843號判決闡明有案,故原審認行政程序法第34條、第35條並非實體規定,上訴人不得據以主張有公法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2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意旨,本案相對人之公法請求權消滅與該事實係對抗告人之有利事項,抗告人以98年7月29日南區國稅高縣一字第0980052164號函所揭示之發文時間來證明本案公法請求權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觀諸上訴人96年12月13日所製作之被上訴人乙○分111期償付試算表,係上訴人所片面製作,且係於上訴人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所為,自亦難認屬公法請求權之時效中斷事由等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該條文本並非用以建立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制度,而係在既有消滅時效之前提下,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行使財產法性質請求權時,規定有關時效中斷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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