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六五號公懲判決預覽 ↗
按該項前段規定,懲戒程序原則上可與刑事偵查或審判同時進行,此即所謂「刑懲並行原則」。是則所謂「刑懲並行原則」是指本會懲戒程序之進行,可不待刑事判決確定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4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刑懲並行」即本於上述原則,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作審究,而非以其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內政部之復查決定理由又稱:「本部警政署為整飭警紀,原處分依『刑懲並行』原則,從嚴從重追究再復審人之行政責任,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而將復審駁回;惟查:所謂「刑懲並行原則」雖明白宣示刑事處罰與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刑懲並行」原則,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5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刑事責任係屬不同之制度,原則上各自獨立,公務員如有違法失職行為,同一違失行為,不因其已受無罪之宣告,而免除行政責任,亦不因其未受行政處分,而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故「刑懲並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3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競合時之程序處理原則,非謂本於「刑懲並行原則」,即可不論基礎事實同一的涉案社會事實事後是否為無罪判決確定,而可由行政機關逕為下達專斷之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5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內各大報紙及電視媒體廣為報導,而為眾所週知之事實,乃認其因此對警察聲譽造成無法彌補之重大傷害,有辱官箴,故再審被告認其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為即時整飭警紀,採刑懲並行措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被告採取「刑懲並行」原則,認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惟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縱得依行政法規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刑懲並行」原則,再審被告依其核閱相關刑事偵審證物等資料,認定再審原告違章行為,傷害機關形象至鉅,為保障相關業務不受影響,暨維護公眾對於公務人員之信賴及機關整體觀瞻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780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時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懲戒責任之情形,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後之行為,雖應負刑事責任,但已非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規定之公務員違失行為,則無刑懲並行問題,移請再審議意旨以刑懲並行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為即時整飭警紀,採刑懲並行原則,同時追究行政責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7目後段:『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一次記貳大過』規定,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當時被免職之原因,係因其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警譽,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依「刑懲並行」原則,從嚴從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尚非以其刑事責任之有無為準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即時整飭警紀,爰採刑懲並行原則,同時追究行政責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後段規定,予以一次記貳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再審被告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審酌原告行為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警譽,被告為整飭警紀,爰依「審慎查證」及「刑懲並行」原則,從嚴、從重追究原告之行政責任,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4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依「刑懲並行」原則,引據法條核予原告免職,認事用法並無不當:1.依「刑懲並行」原則,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作審究,而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復審決定書又載:「依『刑懲並行』原則,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非以刑事責任...併予敍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刑懲並行」原則,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作審究,而非以其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本案依個案情節輕重,事證明確與否,考量維護警察團體之公益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度抗字第4號公懲裁定預覽 ↗
其立法意旨係因懲戒案件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不停止審理程序,惟懲戒處分涉及犯罪是否成立者,基於訴訟經濟及證據共通原則,經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刑懲並行」原則,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行政法規為斷,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將可能臨檢或搜索之行動告知黃新忠轉告高世霖,顯與業者掛勾,不具備警察人員應有之基本情操,上訴人自屬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警譽,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依「刑懲並行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