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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4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故環保機關執行周界採樣時,須慎選可判定臭氣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以避免因上風處之背景濃度過高時產生之干擾。並不須另於上風處進行背景環境之大氣採樣檢測。二、函詢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之周界檢測作業時,倘其上風處之臭味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且部分廠家上下風處之臭味濃度差值達排放標準之1.5倍,能否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予以處分乙案,依前揭說明,因執行周界檢測作業無須另於上風處進行背景環境大氣採樣,故本案倘貴局執行下風處周界檢測之採樣點位置,為可明確判定臭氣係由欲測定之公私場所排放,則其檢測結果即可作為公私場所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依據...。」為環保署94年6月8日環署空字第940041245號、95年7月11日環署空字第950050629號函釋在案。上開函釋乃環保署為協助下級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等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萬元,環境講習2小時,並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下稱前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以110年6月17日環署訴字第1100023558號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於文到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下稱前訴願決定)。嗣被告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裁處罰鍰75萬元,環境講習2小時(下稱原處分),訴願人仍不服,就罰鍰部分提起訴願,經環保署以110年10月19日環署訴字第1100060173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依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環保署95年7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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