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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4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增加糠醛及甲醇為溶劑之作業程序,而未就異動內容取得或換發操作許可證即按異動內容進行操作,卻遲至被上訴人查獲後始提出該異動申請,此亦據上訴人陳明在卷,則其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度氮氧化物年排放量超出許可核定量部分,應依前揭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相同之推估依據計算比較,亦即倘其係依相同推估依據計算,且實際排放量較許可核定量超出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者,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7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設置者即原告負有於該設備設置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證之作為義務,且此亦為原告所應注意,且能注意,然其卻不注意,未申請取得設置許可證即行設置系爭設備,則其縱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原告雖主張依飼料管理法主管機關農業部認定所生產者為寵物食品、非飼料,非屬環保署公告第2批第2類固定污染源,又被告依環境部113年11月1日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認原告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4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增加糠醛及甲醇為溶劑之作業程序,而未就異動內容取得或換發操作許可證即按異動內容進行操作,卻遲至被告查獲後始提出該異動申請,此亦據原告陳明在卷,則其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2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12月11日環署空字第0910084483F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額度裁罰準則」之附表,關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源之情形。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7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被上訴人10萬元罰鍰,並命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停工及限期於107年7月13日前取得設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關於原告99年12月22日違章事實部分:1、另按系爭裁罰準則附表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污染程度因子(A):違反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個案污染程度自行裁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章行為。則原告同一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本應從一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被告從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關於上訴人99年12月22日違章事實部分:1.另按裁罰準則附表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污染程度因子(A):違反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個案污染程度自行裁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及環境講習8小時,並自10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對於上開排放標準,若有疑義,早該於期限內提出,否則即應遵守許可證之內容。㈣本案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補正無關,不足作為於本申請案要求補正之條件,故有無另外辦理異動,其結果如何,均非屬得作為駁回展延申請之理由,否則顯屬不正當連結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⑷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分,惟屆期原告仍未遵照辦理,被告認原告違反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爰依修正前同法第67條第1項暨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以107年4月2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裁處書漏載管理辦法及條次)規定,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暨依同法第75條授權訂定之「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以101年12月2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4.按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就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部分,計算罰鍰之方式為污染程度(A)、危害程度(B)、污染特性(C),危害程度B=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二)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違反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時,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未審酌個案情節及是否影響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即逕為裁處,難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條所要求之比例原則與裁量正當性,亦有不當連結之疑義。㈣被告以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為爭議,亦無可採。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予以舉發,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10萬元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未領有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經被告於111年8月4日派員查獲,遂依同法第63條後段,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等規定,於112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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