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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無必然關係;又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判決意旨,繼續犯有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並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即成犯則無,此為繼續犯與即成犯之差異所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一)按刑法根據犯罪行為侵害法益之態樣,有所謂即成犯、繼續犯及狀態犯之分,所謂即成犯,係指行為人在實現構成要件內容同時,法益之侵害或危險,即已完成或終了,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強制罪亦為即成犯,凡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時即成罪。據此,侵占、詐欺及強制等罪,皆係於犯罪行為完成時即成罪,均屬即成犯而非繼續犯。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原判決及原裁定認定聲請人犯單一次詐欺取財罪,詐欺罪係即成犯,聲請人即成犯之減刑聲請自不符合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之繼續犯(行為繼續)牽連犯連續犯方不得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533號及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關於即成犯之規定,刑法詐欺罪係即成犯,足證該犯罪成立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即成犯係與繼續犯、狀態犯為類比,而非與結果犯為類比。結果犯並非當然為非即成犯。經查被告於89年間,代表聲請人在其個人之票據債務上背書。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第4項之未經同意擅自墾殖、開發公有山坡地罪等情,查該罪亦為竊佔罪之特別規定,屬即成犯,前已論及,而水土保持法係於83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學者間雖對即成犯之概念定位為與繼續犯或狀態犯相對立之立場而有諸多紛爭,然實務上對竊佔行為係屬即成犯之見解未曾變更。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非字第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關於背信罪係即成犯之實務上見解,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可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即成犯」,二者行為一經既遂,犯罪即為完成之本質仍無二致。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實務上尚有謂「即成犯」之犯罪類型,其與前揭「狀態犯」之區別,在於即成犯係指行為一既遂,犯罪即完成,而法益被破壞後其侵害狀態亦隨即終了,如公然侮辱罪,其與狀態犯雖行為既遂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又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屬一該當構成要件,即同時造成侵害法益結果之即成犯,故犯罪結果地應與行為地相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2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即成犯、繼續犯」與「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係屬刑法上不同層次之分類型態,自不因刪除刑法上牽連犯之相關規定,而影響即成犯與繼續犯之判斷標準,聲請人以牽連犯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03 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誣告罪係即成犯,本例某甲向臺北地檢處誣告時,誣告罪即已成立,其犯罪地即在臺北市,不因該案被移轉他處而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犯罪性質係屬即成犯,亦即學說上所稱之行為犯或舉動犯;又此侵害商標權之不法狀態須待行為人不為陳列行為始告終了,其亦具有繼續犯性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佔用乃狀態之繼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即成犯如其犯罪成立時間,係在96年4月26日以前,應適用本條例予以減刑,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定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六六二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實務上尚有謂「即成犯」之犯罪類型,其與前揭「狀態犯」之區別,在於即成犯係指行為一既遂,犯罪即完成,而法益被破壞後其侵害狀態亦隨即終了,如公然侮辱罪,其與狀態犯雖行為既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明定,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第五八九四號判例參照);又侵占罪係即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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