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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對象,原則上係採原處分主義。是以,當事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對造提起行政訴訟,而非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始屬適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5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撤銷訴訟之提起,原則上採取原處分主義,即其程序標的係行政處分,原告對於已經合法踐行訴願程序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先就該行政處分是否存在予以查明,如該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經查,原判決已敘明:聲請異議複丈之程序,乃對於重測結果公告不服而提起訴願之先行程序,揆諸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及原處分主義,上訴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應以原處分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為適格被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2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24條合併以觀,我國行政訴訟法亦採「原處分主義」原則,復按撤銷訴訟審理之對象係行政機關整體對外之決定,於本件即為經訴願決定維持之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係採訴願前置主義,故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則上係採原處分主義,亦即係以「經由訴願決定所獲致之原處分」作為其程序標的,查該案與本件其訴之聲明、程序標的及訴訟標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撤銷訴訟之提起,原則上採取原處分主義,即其程序標的係行政處分,原告對於已經合法踐行訴願程序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先就該行政處分是否存在予以查明,如該行政處分已經為後處分所取代而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件被告縱認本件涉有「以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嫌,惟與原處分所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交易」之稅捐核課事實及構成要件不符,依行政訴訟原處分主義,自應先行撤銷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係採訴願前置主義,故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則上係採原處分主義,亦即係以「經由訴願決定所獲致之原處分」作為其程序標的,是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合併作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係採訴願前置主義,故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則上係採原處分主義,亦即係以「經由訴願決定所獲致之原處分」作為其程序標的,是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合併作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0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③就學理言:課稅處分之爭訟(如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其程序標的應係採用原處分主義並在訴訟標的採總額主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此可知,現行撤銷訴訟係採訴願前置主義,且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24條規定合併以觀,我國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則上係採「原處分主義」原則,亦即撤銷訴訟審理之對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係採訴願前置主義,故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則上係採原處分主義,亦即係以「經由訴願決定所獲致之原處分」作為其程序標的,是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合併作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撤銷訴訟之提起,原則上採取原處分主義,即其程序標的係行政處分,原告對於已經合法踐行訴願程序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先就該行政處分是否存在予以查明,如該行政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字第1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撤銷訴訟之提起,原則上採取原處分主義,即其程序標的係行政處分,原告對於已經合法踐行訴願程序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先就該行政處分是否存在予以查明,如該行政處分已經為後處分所取代而不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八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原判決已於理由欄敘明我國稅務爭訟事件,併採復查前置主義及訴願前置主義,稅務訴訟其程序標的,實務上係採裁決主義而非原處分主義,是本件程序標的乃為被上訴人之評定,而非原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述規定及原處分主義之說明,原告欲撤銷原處分、異議複丈結果及訴願決定,應以臺南市政府為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就行政訴訟法第24條關於被告機關之規定,同時亦限定訴訟對象之結果,撤銷原處分(第1款,相對於第2款之撤銷訴願決定之訴)行政訴訟係採原處分主義,雖行政訴訟判決就撤銷訴訟一般主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決定訴願不受理,固有應行實體審查之事件誤為程序不受理之瑕疵,惟考量撤銷訴訟之對象為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並無拘束行政法院之效力,況本件訴願決定仍係維持原處分,則基於原處分主義與程序經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現行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係採訴願前置主義,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24條規定觀之,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則上採原處分主義,亦即以「經由訴願決定所獲得之形態的原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從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可知,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對象,原則上採原處分主義,則對於行政執行法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義務人若有不服,於依行政執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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