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74 筆
行政訴訟法第 215 條預覽 ↗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判決之效力
訴願法第 58 條預覽 ↗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
訴願法第 83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6 條預覽 ↗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訴願法第 75 條預覽 ↗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訴願法第 59 條預覽 ↗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17 條預覽 ↗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調整或裁撤,應以承受…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9 條預覽 ↗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預覽 ↗
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法院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無管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1 條預覽 ↗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應於五日內將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原處分之警察機…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8 條預覽 ↗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預覽 ↗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預覽 ↗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或不作為是否合法妥當,其認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預覽 ↗
被告機關(一)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3預覽 ↗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29 條預覽 ↗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監獄行刑法第 132 條預覽 ↗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