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監獄行刑法第132條規定如下: 1.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這表示當復審過程中發現原始決定存在合理的理由時,該處分應該被撤銷或變更。 2.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如果復審過程中無法找到合理的理由,則該決定應當被駁回。 3.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如果原始處分的依據雖然不當,但基於其他理由仍然認為是正當的,那麼復審程序應該被視為無理由。 需要提醒的是,透過這些資訊無法具體了解法條的所有內容,因此未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建議查閱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文獻或尋求法學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獲得更全面的解釋和理解。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復審審議小組受理復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有理由及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復審審議小組受理復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有理由及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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