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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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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2. 2.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3. 3.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監獄行刑法第132條規定如下: 1.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這表示當復審過程中發現原始決定存在合理的理由時,該處分應該被撤銷或變更。 2.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如果復審過程中無法找到合理的理由,則該決定應當被駁回。 3.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如果原始處分的依據雖然不當,但基於其他理由仍然認為是正當的,那麼復審程序應該被視為無理由。 需要提醒的是,透過這些資訊無法具體了解法條的所有內容,因此未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建議查閱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文獻或尋求法學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獲得更全面的解釋和理解。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復審審議小組受理復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有理由及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

  • 復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復審審議小組受理復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有理由及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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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32 條規定:「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