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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