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33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釋義: 1. 復審決定書的內容應包括復審人的基本資料、有無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情況、主文、事實及理由、救濟方法和期間、決定機關及其首長、以及決定書的日期等。 舉例:復審決定書中應載明復審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以及復審人是否有委任代理人。 2. 復審決定書應當送達給復審人及其委任代理人。 舉例:復審決定書應該經由正確的送達程序送達給復審人及其委任代理人。 3. 如果復審決定書中的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的錯誤,法務部應當通知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舉例:如果復審決定書中的附記錯誤地記載了行政訴訟期限,法務部應當發出通知,告知正確的期限計算方式。 4. 如果復審決定書沒有按照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進行附記,或者附記錯誤且未經通知更正,導致受刑人錯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如果在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將被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舉例:如果復審決定書未在其中附記行政訴訟期限的相關內容,或者附記的內容錯誤且未經更正通知,導致受刑人錯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如果在復審決定書送達後的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將被視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最新版本)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附記如依本法規定得向法院起訴,其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五、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六、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送達復審人及委任代理人。 復審決定書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法務部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受刑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復審決定書之必要記載事項及送達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等情形之處理方式及法律效果,以保障受刑人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復審決定書之必要記載事項及送達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等情形之處理方式及法律效果,以保障受刑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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