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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義,須符合「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或「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之條件,足徵並非謂將廢氣導引至大氣排放者,即屬排放管道。又依排放標準第4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須符合「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或「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之條件,足徵並非謂將廢氣導引至大氣排放者,即屬排放管道。又依排放標準第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定義,須符合「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或「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之條件,足徵並非謂將廢氣導引至大氣排放者,即屬排放管道。又依排放標準第4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規定可知,符合「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或「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之條件,而將廢氣導引至大氣排放者,即屬排放管道。又依前開系爭排放標準第4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排放者,即屬排放管道。又依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可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固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操作,則得使用廢氣燃燒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定義,須符合「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或「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之條件,足徵並非謂將廢氣導引至大氣排放者,即屬排放管道。又依系爭排放標準第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排放者,即屬排放管道。又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可知,公司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棄,固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操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排放管道。又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可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固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又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可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固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又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可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固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又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可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固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又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可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固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又依前揭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6條規定:「周界測定之取樣時間,粒狀污染物為一小時;氣體污染物中,硫氧化物取樣時間為一小時,其餘表列之氣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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