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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對原告裁處法定最低度罰鍰1萬5千元,核無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1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公司前往稽查,在上訴人工廠之排放管道採樣,經檢測結果臭氣濃度977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排放管道高度20公尺,標準值9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以95年2月1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對原告裁處法定最低度罰鍰1萬5千元,核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2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並未接受檢測,亦未申請展延或就近在其他縣市代驗,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8條暨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3款規定,以94年12月1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排放管道高度20公尺,標準值9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被告曾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於95年2月1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本件原處分之裁處書之違反事實欄雖僅記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之規定,惟被告100年12月13日中市環空字第1000096392號函(與裁處書同日同文號)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造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因該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經新北市環保局於108年6月1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以其採樣檢驗結果,周界臭氣檢測值達381,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周界臭氣濃度標準5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所定規定,又原告曾於96年7月1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E002)屋頂設有自然通風扇,且外牆設有作為裝設消防泡管之開孔,核認上訴人未依系爭許可證內容,採負壓操作且密閉收集污染物方式進行操作,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遂於同日13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合慶公司營業項目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業務,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因合慶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經新北市環保局於108年6月1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王孝忠所為如附表所示16次竊盜以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犯行間;被告王仁傑所為如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及說明,為杜絕原告以事前怠為防範行為,作為其規避行政法上義務之卸詞,該危險狀況應非屬行政罰法第13條所稱之「危難」,原告自不得據以主張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該當行政罰法第1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被告雖主張系爭A車及系爭B車之裝載違反道安規則第77條第1款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而應以道交條例第29條第1項第4款裁罰(見本院卷二第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卻未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固定污染源管理辦法)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經被告分別於100年10月13日、100年8月5日、101年4月13日,以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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