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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5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未依限檢驗,經被告查認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規定,乃以92年9月15日C00000000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68條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委託檢測機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諮公司)高雄檢驗室進行檢驗分析,結果含硫量為848ppmw,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w),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案經被告以94年12月1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未依限完成檢驗,被告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遂以93年11月15日D0000000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告發,嗣依同法第67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市龜山區振興路與華亞三路路口處,經被告機關所屬環境保護局利用車牌辨識系統稽查發現屬88年6月30日前出廠,且1年內未經排煙檢測合格,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以及被告111年7月15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委託檢測機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諮公司)高雄檢驗室進行檢驗分析,結果含硫量為848ppmw,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w),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案經被上訴人以94年12月1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前曾分別於99年2月27日、同年7月17日、同年8月4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及環保署91年8月15日環署空字第0910056279D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係違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1月15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項公布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7條、第11條規定,未向中央主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次二異氰酸甲苯廠光氣洩漏之同一事故,另經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上訴人罰鍰1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5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及第68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條,以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原告加油站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氣油比檢測作業,依據當日檢測分析結果:抽測之8支加油槍(全站16支加油槍)中5支不合格,合格率未達70%(不合格油槍編號1、7、10、14、1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系爭車輛並未依上述期限到檢,被告爰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8條暨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以102年3月1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兩造之爭點在於被告另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處原告15萬元罰鍰並命停工,得否再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2條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M01製程)高架燃燒塔(編號:A001)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61%,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15%至50%」之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2款規定,被告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以103年7月1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在被告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前,原告業於94年8月4日檢送申報完成改善檢測報告書報請被告查驗,不料被告在原告改善完成報請查驗後,仍於94年9月15日以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會結一場及會結二場,並非同一地點,且地號不相同,分屬不同污染源,會結一場分別於101年3月15日、101年7月4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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