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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並敘明倘上訴人認被上訴人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是系爭土地應僅供農業使用始屬合法,惟相對人卻將系爭土地出租與玉禮公司,其租賃目的除違反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外,玉禮公司近年亦有多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系爭土地應僅供農業使用始屬合法,惟原告為工業公司,非屬得承租農地使用之人,系爭租約租賃目的除違反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外,原告近年亦有多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處分既因欠缺事務權限而撤銷,則兩造所為關於實體事項之主張,本院即無庸審酌,倘被告認原告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即移送有管轄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於95年5月23日臺中市環保局派員會同環境警察隊第二中隊至原告廠址周界巡查,發現未遵循停工命令並有操作之事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以95年7月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未依限完成檢驗,被告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遂以93年11月15日D0000000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告發,嗣依同法第67條規定,以93年11月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31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下稱系爭執行準則)第9條第2款規定,被上訴人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開立105年10月1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原告同一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本應從一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被告從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2月25日因從事非鐵金屬冶煉製程,污染防制設施未有效操作,致造成濃煙排放污染空氣,且固定污染源所新增設之排放管道,未經申請設置許可即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被告於98年4月1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3年2月26日,101年及102年執行定期檢測均已逾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被告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以103年6月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9日,經環保局環境保護稽查大隊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之採樣流程,經檢測結果認定系爭1樓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測定值為17,排放標準值為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機關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規定,以103年11月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前曾分別於99年2月27日、同年7月17日、同年8月4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及環保署91年8月15日環署空字第0910056279D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外牆設有作為裝設消防泡管之開孔,核認未依核准之許可證內容採密閉收集方式進行操作,此有當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原處分卷被證3)可稽,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乃限期於106年7月4日1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桃園縣環保局查核如附表所示之5項系爭工程共計26點缺失,並限期被告於98年5月21日前完成改善,截至98年7月22日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管理辦法第1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第2款規定,被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開立105年10月1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委託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分析,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30,超過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排放標準值10之規定,被告爰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l項、第56條第l項前段規定,於103年2月17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月4日派員前往系爭廢水處理廠稽查,現場會同正隆公司人員於A排放管道出口採氣,並送檢驗結果其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73,300,已逾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乃於10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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